對開信用證,接下來跟著小編一起熟悉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對開信用證是同際貿易的實務中進出口雙方愿意采用補償貿易,合作生產來料加工和來件裝配等貿易方式予以合作。為了適應這種貿易方式可采用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letter of credit),合作雙方須訂立兩份契約 ,一份是進口原料或零配件的契約,一份是產品出口的契約,以保證進出口平衡。簽訂兩份契約須開立兩份信用證以實現契約條款。
第一份信用證的通知銀行是第二份信用證的開證銀行。第一份信用證和第二份信用證所列條款系按雙方簽訂的出口和進口貨物契約,故兩份信用證所列的契約貨物系兩批不同的進出口貨物。
第一份信用證所列金額與第二份信用證所列金額大致相同,在 貿易實務 中可略高或略低,應信用證條款中明確。
第一份信用證首先開出,暫不生效,待開立第二份信用證后,兩份信用證都能被各自的對方接受時,通過銀行予以通知,于指定日期兩份信用證同時生效。
在第一份信用證開立時,應列有下列文句的條款,以示其功能:
本信用證待××銀行開具對開信用證后生效,對開信用證以××為受益人,金額為×××,貨物由××運至××。本信用證的生效將由××銀行用電傳通知受益人。
this credit shall not be available unless and until the reciprocal credit is established by ×× bank in favour of ×× for a sum of ×× covering shipment from ×× to ××. this reciprocal credit in effect shall be advised by telex from ×× bank to 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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