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報關人確有困難暫時不能履行海關法規賦予的義務,他可以采取向海關申請擔保的方法,即在保證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其承諾的義務后,先提取或發運進出口貨物,然后補辦有關手續。我國海關是從1987年7月1日起開始實行進出口貨物擔保制度的,實踐證明該制度對便利報關人,加速貨物運輸發揮了積極作用。
目前,我國海關接受的擔保有保證函和保證金兩種形式。保證金指向海關交付現金或其他有價證券來保證履行義務,而保證函是由擔保人按照海關要求向海關提交的訂有明確的權利和義務的海關文件。
在下列情況下,海關接受擔保申請:
(1)暫時進出口貨物;
(2)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已領取了進出口許可證件,因故不能及時提供的;
(3)進出口貨物不能在報關時交驗有關單證如發票、合同、裝箱清單等。而貨物已運抵口岸,亟待提取或發運,要求海關先行放行貨物后補交有關單證的;
(4)正在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而貨物已運抵口岸亟待提取或發運,要求海關緩辦進出口納稅手續的;
(5)經海關同意,將海關未放行的貨物暫時存放于海關監管區之外的場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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