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海商法》第72條,貨物由承運人接收或裝船后,應托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提單可由承運人授權的人簽發。提單由載貨船船長簽發的,視為代表承運人簽發。船方接管貨物后,通常由大副出具一大副收據(mate’s receipt),貨方憑此收據換取提單。簽發提單即表明提單上所載的貨物已經在承運人的接管之下,這是提單最基本的功能,無論是在班輪運輸下還是在租船運輸下簽發的提單,均具有貨物收據的作用。其法律意義在于,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均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第71條)。即貨抵卸貨港之后,承運人交付的貨物必須全部符合提單記載。承運人對收貨人負責的有關貨物的事項由托運人提供或填寫于提單正面,即貨物的主要標志(leading marks);貨物的品名、數量或重量及貨物的外表狀況等三項。正確記載這些事項對船貨雙方維護各自的利益都很重要,依《海牙規則》第3條4款,托運人持有的提單,應當作為承運人依照其上記載事項所述收到該提單中所載貨物的初步證據(prima facie)。根據該規定,持有清潔提單的收貨人如果在卸貨港向承運人提出貨物短缺的索賠,承運人如能提出有效的相反證據證明所收貨物與提單記載不符進行抗辯,該清潔提單則失去其初步證據的效力,索賠人需另行提出承運人應負責任的證據。這意味著承運人在不能提出反證的情況下,必須賠償不在免責范圍內的貨物不符提單的索賠。《海牙/維斯比規則》對《海牙規則》關于初步證據的規定作了補充,當提單已被轉讓于善意的第三人時,便不能接受與此相反的證據,即提單的善意受讓人所持提單則具有最終證據(conclusive evidence)的效力,當其提出以上同樣的索賠時,即使承運人有證據證明貨損貨差系裝貨港托運人過失所致,也不能以此對抗善意的受讓人,承運人必須對該類索賠人承擔不可免責范圍內的賠償責任,如損害確實由托運人過失所致,承運人再向其行使追償權。
二手設備進口報關注意事項深圳再有15家企業獲海關AEO高級認證臺州海關助中小民營企業外貿之路越走越寬饒平海關助力沙丁魚罐頭優“鮮”出海大連海關助力耐火磚班列駛向俄羅斯市場“藍天2018”專項行動打擊“洋垃圾”走私新、舊機械進口報關是否有區別?區別在哪?舊銑刨機進口清關流程與進口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