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承運人的原因造成貨物丟失、短缺、變質、污染、損壞,應按照下列規定賠償
a. 貨物沒有辦理聲明價值的,承運人按照實際損失的價值進行賠償,但賠償最高限額為毛重,每公斤20美元
b. 已向承運人辦理貨物聲明價值的貨物,按聲明的價值賠償;如承運人證明托運人的聲明價 值高于1601民用航空規章貨物的實際價值時,按實際損失賠償。
2. 超過貨物運輸合同約定期限運達的貨物,承運人應當按照運輸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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