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的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貨物進境后、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進口貨物收發貨人、原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當事人)申請將全部或者部分貨物直接退運境外的,或者海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責令直接退運的,適用本辦法。
進口轉關貨物在進境地海關放行后,當事人申請辦理退運手續的,不適用本辦法,應當按照一般退運手續辦理。
第三條 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由直屬海關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決定。
第四條 在貨物進境后、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海關申請辦理直接退運手續:
(一)因國家貿易管理政策調整,收貨人無法提供相關證件的;
(二)屬于錯發、誤卸或者溢卸貨物,能夠提供發貨人或者承運人書面證明文書的;
(三)收發貨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退運,能夠提供雙方同意退運的書面證明文書的;
(四)有關貿易發生糾紛,能夠提供法院判決書、仲裁機構仲裁決定書或者無爭議的有效貨物所有權憑證的;
(五)貨物殘損或者國家檢驗檢疫不合格,能夠提供國家檢驗檢疫部門根據收貨人申請而出具的相關檢驗證明文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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