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好消息,海關總署又出臺便利化措施,從今年10月1日起,進口企業進口以下目錄內的電池、電纜的,如企業提供《企業質量安全自我聲明》,可以簡化合格評定程序,助力企業更快完成電池電纜進口報關和提取貨物。
下面我們具體來看看公告是怎么說的:
“一、電池電纜進口報關收貨人在申報時可以按照自愿原則聲明進口商品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并向海關提交電子版或紙質《企業質量安全自我聲明》”(海關總署2020年第102號);
“自愿原則”,企業可以選擇提供《企業質量安全自我聲明》,也可以不選擇提供,如果企業不提供,按照現行的合格評定程序進行評定。《商檢法》中對合格評定程序的定義為:
“第六條必須實施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是指確定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
合格評定程序包括:抽樣、檢驗和檢查;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注冊、認可和批準以及各項的組合。”
從目前實際商檢檢驗操作層面看,含汞電池產品進出境時檢驗機構實施汞含量檢驗,出口含汞電池產品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查驗放行;進口含汞電池產品由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電池電纜進口報關檢驗事項包括:
1、根據《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的內容核查品牌、規格型號、產地等是否貨證相符
2、核查汞含量標注
3、必要時可抽樣送"汞含量檢測實驗室"進行汞含量抽查檢測
4、電池電纜進口報關同一品牌、規格型號、產地的電池產品每年必須進行汞含量抽查檢測1-2次
從上述的檢驗事項看,提供的資料多、流程一般較長。那么如果企業選擇提供《企業質量安全自我聲明》的情形下,電池電纜進口報關流程上是否有改善呢?
“二、對收貨人提交《企業質量安全自我聲明》的進口商品,海關實施合格評定時,重點現場驗核貨物規格型號與聲明內容的一致性,對涉及我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商品同時驗核貨證一致性,必要時實施抽樣送檢。”(海關總署2020年第102號);
可見,企業提交了《企業質量安全自我聲明》的附件內進口商品,海關無需批批驗核備案書與貨物是否一致,企業無需每次電池電纜進口報關時都向海關提供備案書或者強制認證證明,海關重點驗核貨物規格型號是否與《企業質量安全自我聲明》內容一致即可。特別是對于進口頻次高、商品固定的企業,減少了海關驗核所需的時間以及抽查檢測所需的時間。
對于涉及我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纜,企業也無需每次進口都向海關提交強制性認證證明或者強制性認證目錄外聲明,僅需海關驗核時提供。
本公告涉及的電池與電纜商品目錄如下:
上海作為aeo高級認證企業,熟悉海關法規、政策、業務程序,又具有豐富的通關經驗,為客戶提供電池電纜進口報關報檢、貨運代理、外貿通關一體化等優質服務,電池電纜進口報關歡迎撥打服務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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