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
(二)火災,但是由于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災,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險或者意外事故;
(四)戰(zhàn)爭或者武裝沖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罷工、停工或者勞動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chǎn);
(八)托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的行為;
(九)貨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貨物包裝不良或者標志欠缺、不清;
(十一)經(jīng)謹慎處理仍未發(fā)現(xiàn)的船舶潛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運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免除賠償責任的,除第(二)項規(guī)定的原因外,應當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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