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成交方式的運費負擔從約定地點開始由買家負擔,海運通常是指定的港口,空運是指定的機場,陸運是指定的地點。而exw是出廠價格,貨物的全程運費都由買方負擔,不包括在成交價格內。從生產地移動到港口,涉及到裝卸,運輸,儲存等費用。這些費用都是出口國國內的費用,在類似歐美日本和香港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由于人工費用昂貴,這些國內運輸相關費用并不比國際運輸費用便宜。在進口申報環節,一旦弄混了進口成交方式,應稅的運費差異還挺大的。
2023年3月,上海海關在對某外資機械加工公司進行稽查是發現該企業錯誤申報成交方式的問題。該企業在2021年-2022年期間,向上海海關申報了16臺一體化設備,成交方式為fob,申報運費約5萬元人民幣。通過核查企業內部記錄發現上述設備的實際成交方式為exw,實際發生運費65萬元人民幣。因此而漏繳稅款約15萬元人民幣。
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對企業做出了處罰。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四)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的,處漏繳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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