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頭海關所屬汕頭港海關在對1票申報為電動玩具的出口貨物實施查驗時,發現夾藏未申報的鉛酸蓄電池(含酸)10箱。
鉛酸蓄電池(含酸)屬于第8類危險貨物,其包裝容器應經海關鑒定合格方可出口。由于汕頭國際集裝箱碼頭不具備進出口危險品資質,且當事人未按要求向海關申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汕頭港海關第一時間監督將該批危險貨物退出監管作業場所,并將相關情況通報汕頭國際集裝箱碼頭行業主管部門。目前,該關已對上述情形進行立案調查。
海關提醒: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企業需要在具備進出口危險品資質的港口才可以進出口危險貨物。使用未經鑒定或者經鑒定不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關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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