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料加工業務是指專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匯購買進口的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經生產企業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返銷出口。
經營單位是指經國家授權機關批準有權經營進料加工業務的進出口企業。加工企業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承接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業務的出口生產企業。
對專為加工出口商品而進口的料、件,海關按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免征進口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加工的成品出口,也免征出口關稅。以上進口料、件包括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產過程中消耗掉的數量合理的觸媒劑、催化劑、洗滌劑等化學物品。對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過程中并沒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價值的物品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次品和邊角料,海關根據其使用價值分別估價征稅或者酌情減免稅。
由于改進生產工藝和改善經營管理而節余的料、件或增產的成品轉為內銷時,經海關審核情況屬實,其價值在進口料、件總值2%以內但總值在人民幣5000元以下的,可予免稅。進料加工合同項下進口的機器設備按一般貿易進口貨物繳納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
根據我國可展進料加工的特點,海關對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采取以下四種方式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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