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深圳海關所屬皇崗海關在貨運出口渠道查獲無《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的危險貨物鋰電池5.1噸。
這批鋰電池是武漢某公司以一般貿易監管方式申報出口。關員查驗時,發現該批鋰電池的容量均超過100wh,為un3480第9類雜項危險貨物,但企業無法提供通關所需的《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目前,該批貨物已按規定作退運處理。
海關提醒: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需要向海關申請取得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張明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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