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處罰法,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這2年時間是按違法發生日起算的,但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按行為終了日計算。
2022年末深圳海關對深圳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進行稽查時發現該公司自 2018年6月至2021年6月期間,未辦理海關手續向深圳市某發展有限公司轉讓保稅貨物不銹鋼片共95噸,貨物價值172萬元,涉及稅款28萬元。
按法規上述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有連續或持續狀態的,應該按行為終了日計算,該違法行為并沒有超過行政處罰追溯期。應該將2018年6月至2021年6月的違規行為視為同一個違規行為處理。
不過深圳海關還是本著處罰與教育并重的出發點,將違規行為拆分為兩段,將2018年6月-2019年6月的違規行為認定為海關稽查發現時已超過行政處罰追溯期,不予行政處罰。由此對企業減輕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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