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保險
船舶修理保險是保險人承保船舶在修理或改造作業期間,因保險事故造成損失或責任的保險。從廣義上說,是海上船舶保險的一種,國際保險市場上稱為船舶修理人風險保險。船舶修理保險具有的特點具體表現在:⑴船舶修理保險的被保險人可以是船舶所有人,也可以是船舶修理人。⑵船舶修理保險合同,可以是獨立的保險單,也可以在船舶保險單中以加保船舶修理條款的形式出現。⑶該保險不僅承保船舶修理期間的海上和陸上危險,而且,承保船舶修理人基于其過失依法律或合同應向第三人承擔的賠償責任。⑶該保險的其保險價值不應低于該船舶修理之前的市場價值與修理費估算額之和。因為,被保險人若因為船舶在修理期間的危險性較航行中為低,而故意將保險價值壓低,必然使保險人收益減小。當然,基于船舶修理的風險性低于航行,該保險收取的保險費較低。⑷由于被保險船舶的價值會隨修理工作的進行而增加,因此,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時,是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已經修理的程度所需的修理費數額,加上該船舶在著手修理之前的市場價值之和作為計算賠償數額的根據。⑸船舶修理保險的適用,一般是在購買成船后即予以修理或改裝,或者是在所投保的船舶保險合同即將屆滿之時修理該船舶。不過,其條件是在投保的船舶保險期間內,被保險船舶未發生全損。如果是在定期船舶保險合同期間,船舶進塢維修的,船舶所有人不需另行投保船舶修理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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