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參展辦理ata后核銷手續流程,接下來跟著小編一起熟悉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海關總署在北京海關設立ata核銷中心(以下簡稱核銷中心)。
核銷中心主要負責:
(一)對ata單證冊進行核銷、統計;
(二)對未按時復運出境的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境貨物向中國國際商會提出追索,征收相關稅費;
(三)應成員國/地區擔保人的要求,依據有關原始憑證,提供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已從我國進境或者復運出境的證明;
(四)對全國海關ata單證冊的有關核銷業務進行指導和協調。
2、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境貨物復運出境時,因故未經我國海關核銷、簽注的,ata核銷中心憑由另一成員國/地區海關在ata單證冊上簽注的該批貨物從該國/地區進境或者復運進境的證明,或者我國海關認可的能夠證明該批貨物已經實際離開我國境內的其它文件,作為已經從我國復運出境的證明,對ata單證冊予以核銷。發生前款情形的,海關按照規定收取調整費。在我國海關尚未發出《ata單證冊追索通知書》前,如果持證人憑其他國/地區海關出具的貨物已經運離我國關境的證明要求予以核銷單證冊的,海關免予收取調整費。
3、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境貨物未按規定復運出境,核銷中心應在ata單證冊有效期期滿后一年之內向中國國際商會提出追索。
4、核銷中心驗核中國國際商會按照規定提交的相關材料,對復運出境的暫時進境貨物予以核銷。
5、核銷中心在發出追索通知之日起6個月未收到中國國際商會提交貨物已經在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或者已經辦理進口手續證明的,向中國國際商會發出《ata單證冊繳款通知書》。
6、核銷中心在發出追索通知之日起9個月未收到中國國際商會提供貨物已經在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或者已經辦理進口手續證明的,手工開具稅單,向中國國際商會收取應征稅款。
7、核銷中心未發出追索通知、境外商會主動支付索賠款項的,核銷中心在收到《同意支付索賠款項函》后,向中國國際商會發出《ata單證冊繳款通知書》,手工開具稅單,收取應征稅款。
8、核銷中心如需調取ata單證冊相關單證,應函告有關直屬海關。直屬海關在收到聯系函后10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將相關單證寄往核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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