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發出到貨通知。在進口貨物船舶抵達國內港口聯檢后3日內,代辦人港口機構填制《海運進口貨物到貨通知書》,寄送給委托人或由委托人指明的收、用貨單位。委托人或收、用貨單位收到到貨通知書后,對該通知書逐項核對,如發現內容有誤,用電報通知代辦人港口機構糾正。如屬于同一張提單內貨物需要分運幾個地點,則須告知代辦人港口機構,由代分人港口機構根據港口條件酌情受理。
五、接貨。代辦人港口機構收到委托人或收、用貨部門對到貨通知的反饋后,根據委托人的授權代辦加保手續和選擇運輸方式。在貨物由港口發運后,另以承運部門的提貨通知(運單)或《發貨通知書》,通知委托人或收、用貨單位據以收貨。代運貨物到達最終目的地時,收、用貨單位與承運部門辦理交接,查驗鉛封是否完好,外觀有無異狀,件數是否相符,是否發生殘、短。如發現殘、短,收、用貨單位須及時向承運部門取得商務記錄,于貨到10日內,交代辦人向責任方辦理索賠。如發現國外錯裝或代辦人錯發、錯運、溢發,收、用貨單位須立即采取措施,妥善保管貨物,并及時通知代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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