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進口信用證業務有關要求,接下來跟著小編一起熟悉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信用證的修改。申請人可以對已開立的信用證內容進行修改,但不可撤銷信用證,需經開證行、保付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修改才能成立。若修改內容超出原有效憑證規定的范圍,須提交符合修改條件的有效憑證。
2、對外付款(承兌)日期。銀行對外付款或承兌的工作時間為自收到單據次日起算的7個工作日之內,若遠期信用證項下已承兌的,則于到期日付款。外貿知識3、拒絕承兌。凡收到信用證項下來單,經寄單行表提不符點或經開證行審核單據發現不符點,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提出拒付或未作表示的,均視為申請人拒受單據,銀行將于收到單據后的7個工作日內向寄單行發出拒絕承兌的通知。
4、信用證的注銷。信用證無論是否發生過支付,逾有效期3個月后銀行將予以注銷。
5、信用證的撤銷。在信用證未逾有效期的情況下,經有關各方同意,且通知行已確認收回正本信用證時,該信用證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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