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列入海關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中但國家沒有實施行政許可或者備案的產品,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資料;
(2)在生產國家(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或者原產地證明。
5.銷售包裝嬰兒沐浴露成品,應當提交中文標簽樣張和外文標簽及翻譯件。非銷售包裝的嬰兒沐浴露成品,應當提供包括產品的名稱、重量、數量、規格、產地、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加工包裝的目的地名名稱、工廠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6.進口嬰兒沐浴露在取得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之前,應當存放在海關指定或者認可的場所,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離、銷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