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2018減免稅管理系統填制規范
第一部分 減免稅申請填制規范
一、減免稅申請人
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申請人的中文名稱、海關注冊編碼(無海關注冊編碼的無需填報)、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減免稅申請人種類/代碼
本欄目填報減免稅申請人的種類及代碼,由3位數字和1位小寫英文字母組成,表示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項下的不同享惠主體類型(詳見附表1)。
三、減免稅申請人市場主體類型/代碼
本欄目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市場主體登記注冊類型進行填報,未在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市場主體登記注冊的減免稅申請人無需填報。
四、收發貨人
本欄目填報在海關備案的對外簽訂并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包括協議或訂單)的中國境內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海關注冊編碼、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特殊情況下填報要求如下:
(一)進出口貨物合同的簽訂者和執行者非同一企業的,填報執行合同的企業。
(二)外商投資企業委托進出口企業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并在商品信息備注欄注明“委托某進出口企業進口”,同時注明被委托企業的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未簽訂進出口貿易合同(包括協議或訂單)的,本欄目無需填報。
五、受委托人
本欄目填報接受減免稅申請人委托,代其辦理有關減免稅手續的單位名稱、海關注冊編碼、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六、減免稅申請人所在地
減免稅申請人為企業法人的,本欄目填報企業法人登記注冊地;減免稅申請人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國家機關等非企業法人組織的,本欄目填報其住所地;減免稅申請人為投資項目單位所屬非法人分支機構的,本欄目填報其辦理營業登記地。
七、是否已遞交《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
本欄目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需要遞交已經遞交”、“需要遞交暫未遞交”和“無需報告”進行填報。按照相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減免稅貨物辦結進口放行手續后,海關不按特定減免稅貨物進行后續監管的,以及上年度沒有減免稅貨物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本欄目填報“無需報告”。
八、征免性質/代碼
本欄目按海關規定的《征免性質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征免性質及代碼。
九、項目信息編號
取得《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的鼓勵類投資項目,本欄目填報《確認書》中列明的項目統一編號。
取得其他相關文件的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項目信息編號由主管海關確定,編號構成為:1-4位代表省級項目主管部門代碼,5-8位代表辦理減免稅年份,9-12位代表主管海關代碼,13-15位代表辦業務順序號。
取得《適用鼓勵類產業政策條目確認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的內資限上鼓勵類項目,項目信息編號由系統自動生成,編號構成為:1-4位代表項目審批部門代碼(統一填寫為a003),5-8位代表辦理減免稅年份,9-12位代表主管海關代碼,13-15位代表順序號。
其他減免稅項目的項目信息編號由系統自動生成,編號構成為:1-4位代表主管海關代碼,5-8位代表辦理減免稅年份,9-11位代表征免性質,12-15位代表順序號。
十、注冊資本
本欄目填寫減免稅申請人的注冊資本及幣制,根據規定無需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的減免稅申請人無需填報。
十一、項目名稱
鼓勵類投資項目,本欄目填報《確認書》、《通知單》或其他相關文件列明的項目名稱或項目內容。
自有資金項目,本欄目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的項目內容。其中取得《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更新設備、技術及配備件證明》(以下簡稱《更新設備證明》)的,本欄目填報“原有設備進行更新或維修”;取得《技術改造項目確認登記證明》(以下簡稱《技改證明》)的,本欄目填報《技改證明》列明的項目內容。
重大技術裝備項目,本欄目填報經主管部門認定的《享受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企業和項目業主名單》(以下簡稱《享受政策名單》)中相應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名稱。
科技重大專項項目,本欄目填報《進口物資確認函》中項目(課題)名稱。
其他項目填報對應的征免性質簡稱。
十二、項目主管部門/代碼
鼓勵類投資項目和自有資金項目,本欄目填報4位項目主管部門及代碼,由1位英文字母和3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字母a代表限上審批部門,字母b代表限下審批部門中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字母c代表限下審批部門中的省級人民政府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其中c1代表地方發展改革部門,c2 代表地方工業和信息化部門,c3代表地方商務部門。(詳見附表2)
其他項目無需填報。
十三、項目性質/代碼
鼓勵類投資項目,本欄目填報《確認書》、《通知單》或其他相關文件列明的項目性質及代碼。
自有資金項目,本欄目填報“外資項目內資商品/n”。(詳見附表3)
其他項目無需填報。
十四、項目批文號
鼓勵類投資項目,本欄目填報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編號。
自有資金項目,取得《更新設備證明》的,本欄目填報《更新設備證明》的編號;取得《技改證明》的,本欄目填報項目備案、核準或者審批的文件編號。
科技重大專項,本欄目填報《進口物資確認函》的編號。
其他項目無需填報。
十五、產業政策條目/代碼
鼓勵類投資項目,本欄目填報《確認書》、《通知單》或其他相關文件列明的產業政策條目及代碼。
自有資金項目,本欄目填報相關投資項目適用的現行《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所列條目及代碼。
其他項目無需填報。
十六、境外投資者
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和自有資金項目,本欄目填報境外投資(包括外國投資和港澳臺投資,下同)公司或個人名稱,有多個境外投資者的,填報投資份額最大的投資者名稱,并在項目信息備注欄內注明其他境外投資者名稱。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項目,本欄目填報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投資份額最大的境外投資者名稱,并在項目信息備注欄內注明其他境外投資者名稱。
其他項目無需填報。
十七、外方國別
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和自有資金項目,本欄目填報境外投資者國別,有多個境外投資者的,填報投資份額最大的投資者國別,并在項目信息備注欄內注明其他境外投資者國別。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項目,本欄目填報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投資份額最大的境外投資者國別,并在項目信息備注欄內注明其他境外投資者國別。
其他項目無需填報。
十八、投資比例
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和自有資金項目,本欄目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方與境外投資方的投資比例,格式為“境內:境外”,如境外投資方的投資比例為25%,本欄目填報75:25,外商獨資企業本欄目填報0:100。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項目,本欄目填報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境內投資方與境外投資方的投資比例。
其他項目無需填報。
十九、項目所在地
鼓勵類項目和自有資金項目,本欄目填報投資項目實際建設地址。項目存在多個建設地址的,本欄目填寫主要地址,在項目信息備注欄填寫其他地址。
其他項目填報減免稅申請人所在地。
二十、立項日期
鼓勵類投資項目,本欄目填報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完成備案的日期。
自有資金項目,取得《更新設備證明》的,本欄目填報《更新設備證明》的出具日期;取得《技改證明》的,本欄目填報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完成備案的日期。
重大技術裝備,本欄目填報《享受政策名單》所列企業或核電項目業主具備免稅資格的起始時間。
科技重大專項,本欄目填報《進口物資確認函》中“項目(課題)起止期”的開始日期。
其他項目按對應的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填報。
立項日期格式為8位數字,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
二十一、開始日期
鼓勵類投資項目,取得《確認書》的,本欄目填報《確認書》的出具日期;取得《通知單》或其他相關文件的,本欄目填報同立項日期。
自有資金項目,本欄目填報《更新設備證明》或《技改證明》的出具日期。
科技重大專項,本欄目填報《進口物資確認函》中“確認函有效期限”的開始日期。
其他項目按對應的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填報,沒有明確規定的,填報減免稅申請人首次向海關申請辦理項目信息審核確認的日期。
日期格式為8位數字,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無法確定具體日期的,填寫該年度或者月份的第一天。
二十二、結束日期
鼓勵類投資項目和自有資金項目,本欄目根據項目建設期限填報。
重大技術裝備,本欄目填寫《享受政策名單》的企業或核電項目業主免稅資格的截止時間。有其他特殊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填報。
科技重大專項,本欄目填報《進口物資確認函》中“確認函有效期限”的結束日期。
其他項目按對應的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填報。
日期格式為8位數字,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無法確定具體日期的,填寫該年度或者月份的最后一天。
二十三、減免稅額度(數量)
本欄目填報可以享受減免稅政策的貨物數量,按進出口貨物的法定第一計量單位進行折算,法定計量單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中的計量單位為準。對于不需要進行數量額度管理的,不填報本欄目。
二十四、投資總額
鼓勵類投資項目,本欄目填報《確認書》、《通知單》或其他相關文件列明的投資總額及幣制。
自有資金項目,本欄目填報《更新設備證明》或《技改證明》中列明的自有資金總額及幣制。
對于不需要進行投資額度管理的項目,本欄目統一填報999999999999美元。
二十五、用匯額度(美元)
本欄目填報項目進口設備用匯額。
鼓勵類投資項目,本欄目填報《確認書》、《通知單》或其他相關文件列明的用匯額度。
自有資金項目,本欄目填報《更新設備證明》或《技改證明》中列明的用匯額度。
對于不需要進行用匯額度管理的項目,本欄目統一填報999999999999美元。
二十六、減免稅額度(美元)
本欄目填報同用匯額度。
二十七、項目信息備注
除政策另有規定外,本欄目填報對項目信息相關欄目的補充內容。
二十八、申報地海關/代碼
本欄目填報減免稅貨物進(出)口申報地海關名稱及代碼。申請減免稅審核確認時未確定申報地的,可不予填寫。
二十九、進(出)口岸
本欄目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境的口岸海關,填報海關規定的《關區代碼表》中相應口岸海關名稱。申請減免稅審核確認時未確定直屬海關內具體口岸海關的,填寫直屬海關名稱。
特殊情況填報如下: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填報貨物進境地海關名稱,出口轉關運輸貨物填報貨物出境地海關名稱。
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接受申報的海關名稱。
三十、合同協議號
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合同(包括協議或訂單)編號。未發生商業性交易的免予填報。
三十一、政策依據
本欄目填報減免稅申請人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所依據的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文件的文號(現行政策文號見附表4)。
三十二、成交方式
本欄目根據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價格條款,按海關規定的《成交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成交方式代碼。系統無對應成交方式代碼的,本欄目選擇與實際成交價格最接近的代碼,并在商品信息備注欄注明實際成交方式代碼。
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進口填報cif,出口填報fob。
三十三、免稅物資確認表
征免性質為“海洋石油”、“陸上石油”、“勘探開發煤層氣”及“海上應急救援”的,本欄目填報《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利用進口稅收政策項下有關項目及進口商品確認表》(以下簡稱《確認表》)編號。
其他征免性質無需填報。
三十四、確認表有效期
征免性質為“海洋石油”、“陸上石油”、“勘探開發煤層氣”及“海上應急救援”的,本欄目填報《確認表》有效期。
其他征免性質無需填報。
三十五、免稅物資主管單位
征免性質為“海洋石油”、“陸上石油”、“勘探開發煤層氣”及“海上應急救援”的,本欄目填報項目主管單位名稱。
其他征免性質無需填報。
三十六、是否已申報進口
本欄目填報減免稅申請人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口貨物減免稅審核確認時,是否已向海關申報進口該貨物。根據實際情況填報y(是)或n(否)。
對已申報進口貨物填寫進口報關單編號。
三十七、使用地點
本欄目填報減免稅貨物進口后保管、使用的場所或地點。
三十八、商品編號
本欄目填報由10位數字組成的商品編號。
三十九、商品名稱
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的中文商品名稱。商品名稱應據實填報,并與進出口貨物境內收發貨人或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所提交的合同、發票等相關單證相符。
四十、規格型號
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的規格型號。規格型號應據實填報,并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所提交的合同、發票等相關單證相符;規格型號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范申報目錄》中對規格型號的要求進行填報,填報內容應當足夠詳細,以能滿足海關歸類、審價及許可證件管理要求為準。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
征免性質為“進口維修用航材”的,將航材的件號或型號、標號填在相應商品項的“規格型號”欄目項下“其他”欄中,對于填報的一項商品涉及多個件號或型號、標號的,每個件號或型號、標號之間應使用“;”(半角狀態)分開。
四十一、申報數量及計量單位
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的成交數量及計量單位。
四十二、總價
本欄目填報同一項號下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的商品總價格。無實際成交價格的,填報貨值。
四十三、幣制
本欄目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相應的貨幣名稱及代碼填報,如《貨幣代碼表》中無實際成交幣種,需將實際成交貨幣按申報日外匯折算率折算成《貨幣代碼表》列明的貨幣填報。
四十四、原產國(地區)
本欄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執行〈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以及海關總署關于各項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管理規章規定的原產地確定標準進行填報。同一批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不同的,分別填報對應的原產國(地區)。進出口貨物原產國(地區)無法確定的,填報“國別不詳”。
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國家(地區)名稱及代碼。
四十五、商品信息備注
除政策另有規定外,本欄目填報對商品信息欄目的補充內容。特殊情況填報如下:
(一)經審核確認的減免稅貨物是同一合同項下分批進口的,本欄目填報該批貨物是分批進口的某設備的一部分(如零件或部件等)。
(二)征免性質為“遠洋漁業”的,本欄目填報船名船號及自捕水產品申報單編號。
(三)由非獨立法人單位、機構所依托的單位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的,本欄目填報相關享受政策的非獨立法人單位、機構的名稱。
(四)減免稅貨物結轉(轉入),本欄目填報“減免稅貨物結轉”及結轉聯系函編號。
(五)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為從事科學研究或教學活動,如需將免稅進口的醫療檢測、分析儀器及其附件、配套設備,放置于其附屬、所屬醫院臨床使用,或放置于開展臨床實驗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屬、所屬醫院臨床使用,本欄目填報“放置于……醫院使用”。
(六)新型顯示器件重大項目項下進口新設備,承建企業向主管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時一并辦理分期納稅的,本欄目注明商品項號+“不屬于三個不免商品目錄,享受分期納稅”。
(七)集成電路重大項目項下進口新設備,承建企業向主管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時一并辦理分期納稅的,本欄目注明商品項號+“不屬于三個不免商品目錄,享受分期納稅”。
(八)因商品信息欄目字符限制無法填寫完整內容的,本欄目填報相關欄目名稱及完整內容。
四十六、聯系人及電話
本欄目填報減免稅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減免稅手續經辦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第二部分 減免稅審核確認填制規范
一、擔保政策依據
稅收優惠政策或其實施措施規定可以辦理稅款擔保的,本欄目填寫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文件的文號(現行政策文號見附表4,下同)。
稅收優惠政策已經國務院批準,具體實施措施尚未明確的,本欄目填寫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文件的文號。
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正在辦理中的,本欄目填寫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所依據的稅收優惠政策文件的文號。
其他經海關總署核準的情形,本欄目統一填寫“海關總署令第245號”。
二、擔保批準文件
本欄目原則上統一填寫“海關總署令第245號”,對于政策文件或海關執行文件有更具體細化工作制規定的,應填寫該文件編號。
三、擔保審核意見
本欄目填寫初、復、終審人員對減免稅申請人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相關業務的審核意見。如審核通過,本欄目填寫“同意”;如審核不通過,本欄目填寫不通過的理由。
四、批復擔保開始時間
準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的,本欄目填寫準予辦理擔保的開始日期。
五、批復擔保結束時間
準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的,本欄目填寫準予辦理擔保的截止日期。
六、審核確認征免意見
某項商品不符合減稅或者免稅規定的,其對應的征免意見選擇“照章征稅”。
某項商品符合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可以享受免征關稅或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本欄目選擇“特案”,將照章征稅稅種的稅率選擇“照章”,將免稅稅種的稅率調整為“0”。
某項商品符合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可以享受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其對應的征免意見選擇“全免”。
某項進出口貨物符合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可以享受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的,如該項商品消費稅稅率不為0,本欄目選擇“特案”,將關稅、增值稅、消費稅稅率調整為“0”;如該項商品消費稅稅率為0,本欄目選擇“全免”。
七、審核確認意見
本欄目填寫初、復、終審人員對減免稅申請人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相關業務的審核意見。如審核通過,本欄目填寫“同意”,對于具體進出口貨物的減免稅申請,初審人員應同時注明征稅、減稅或者免稅的審核確認意見;如審核不通過,本欄目填寫不通過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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