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9日,海關總署發布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海關總署第262號令),修改了22部規章制度。修改內容大部分是將“注冊登記”改為“備案”,另外簡化了部分法規表述,更加簡練和有更大的包容性。注冊登記和備案在語境上會有所區別,具體的差異視乎各個企業,各人都有不同的感受吧。
有兩個規章制度的改動較大,《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和《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
其中《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刪除了兩項內容,分別是第三十一條和刪除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中的“,并提供重點區域的照片或者視頻資料”。經過香港和澳門轉運的非食用動物產品,無需申請中轉檢驗。出境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屬海關申請注冊登記時無需提供照片和視頻資料。
另外《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應用廣泛,是影響力較大的法規。本次刪除了第六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主要是取消了檢疫許可證初審和初審機構,取消紙質的《檢疫許可證申請表》、《檢疫許可證》和《檢疫許可證申請未獲批準通知單》。
并且取消同一申請單位對同一品種、同一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同一加工、使用單位一次只能辦理1份《檢疫許可證》的限制。將《檢疫許可證》的有效期從3個月延長到1年。
參考:原《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的部分條款
第三十一條經香港或者澳門轉運的目的地為內地的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在香港或者澳門卸離原運輸工具并經港澳陸路、水路運輸到內地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總署指定的檢驗機構申請中轉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轉運內地。
指定的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海關總署的要求開展中轉檢驗,合格后加施封識并出具中轉檢驗證書,進境口岸海關受理報檢時應當同時核查中轉檢驗證書和其它有關檢驗檢疫單證。
參考:原《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的部分條款
第六條申請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填寫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表》(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申請表》),需要初審的,由進境口岸初審機構進行初審;加工、使用地不在進境口岸初審機構所轄地區內的貨物,必要時還需由使用地初審機構初審。
第八條初審合格的,由初審機構簽署初審意見。同時對考核合格的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出具《進境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許可證》。對需要實施檢疫監管的進境動植物產品,必要時出具對其生產加工存放單位的考核報告。由初審機構將所有材料上報海關總署審核。初審不合格的,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九條同一申請單位對同一品種、同一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同一加工、使用單位一次只能辦理1份《檢疫許可證》
第十二條《檢疫許可證申請表》、《檢疫許可證》和《檢疫許可證申請未獲批準通知單》由海關總署統一印制和發放。《檢疫許可證》由海關總署統一編號。
第十九條海關總署可以授權直屬海關對其所轄地區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申請進行審批,簽發《檢疫許可證》或者出具《檢疫許可證申請未獲批準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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