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向中國貿促會提問咨詢,“我司一國內客戶被納入了美國實體清單,請問我司從美國進口半導體材料能否與該公司或其子公司進行交易,有何風險?”
貿促會專家團隊回復了列入實體清單的四大風險,給出了四條建議。中國貿促會作為全國性對外貿易投資促進機構,具有官方的背景。但其專家團隊給出的建議完全是站在美國的立場,談如何遵守美國法規,避免與國內相關企業交易的風險。絲毫沒有提及該美國的法規是否適當,國內企業是否適用。
根據商務部“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如果商務部認為美國此項法規存在不當域外適用情形的,可以決定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發布不得承認、不得執行、不得遵守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的禁令(以下簡稱禁令)。
違反禁令的企業,即堅持執行美國法規而損害了其他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其他當事人可以要求其賠償相關損失。如果企業不考慮這一點,有可能因堅決執行美國法規而遭受國內處罰,并且名譽受損。
誠然貿促會的建議是站在第三方立場上做出的,不能說是不正確的。但是應該更加全面,維護所有合法經營企業的權益。
參考:貿促會的回復內容
您好,提問已收悉,根據描述,建議如下:
被列入實體清單的主體通常將面臨以下后果:
(1)向其輸入(在交易鏈條中系買方、中間商、最終收貨人或最終用戶)ear管制物項,不適用任何許可證例外(license exception)。
(2)除非事先獲得bis的許可證,否則不得向其輸入ear管制物項。
(3)對于向其輸入ear管制物項的許可證申請,將適用“推定拒絕”(presumption of denial)的審查政策——除非申請人提供足以推翻該推定的證據,否則bis拒絕簽發許可證。
(4)其他主體不得為被列入實體清單的企業的違法交易提供協助、便利。其他主體與被列入實體清單的主體進行交易或為其提供貨運、物流、港口、保險、融資租賃服務,應當謹慎識別合規風險,避免違反美國出口管制規定。
我們建議:
1.與被列入實體清單的主體進行交易或為其提供貨運、物流、港口、保險、融資租賃服務,應當謹慎識別合規風險,避免違反美國出口管制規定。
2.與被列入實體清單的主體簽訂合同時,應仔細審查并調整合同條款,基于對方可能因受美國管控而無法繼續履約的風險,提前進行分析和預判,并與對方重新協商違約責任承擔。
3.識別相關交易。針對被列入實體清單的企業擬出售的物項,若購買方未被列入美國的實體清單,即便被列入實體清單的企業擬出售的物項屬于ear管制的范圍,相關出售交易仍可繼續進行,違反ear的相關風險比較小;針對被列入實體清單的企業擬采購的物項,被列入實體清單的企業應當識別擬購買的物項是否屬于ear管制的范圍:若屬于ear受控物項,應提示出售方積極向bis申請相關許可證,若出售方的申請被拒絕,應停止有關購買交易;若被列入實體清單的企業擬購買的物項不屬于ear的管制范圍,或出售方已取得美國許可證,則該等交易不會違反ear的相關規定。
4.關注關聯方風險。若某集團旗下的公司被列入實體清單,則其他任何公司出售ear受控物項至該公司,一般情況下都需要逐單申請許可證,且審查政策是推定拒絕。若集團的其他關聯公司不能證明其業務、人員、經營上與該公司完全獨立,則有很大風險也被視為被列入實體清單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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