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于2022年12月30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增加了禁止違法食用野生動物,打擊取締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市場等條款。也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借著法律更新的機會,重溫野生動物保護法和進出口相關的內容。
申請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禁止或者限制貿易的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名錄,由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制定、調整并公布。
進出口列入前款名錄的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或者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準,并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辦理進出境檢疫,并依法辦理其他海關手續。
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通關:
第四十條 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從境外引進列入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名錄的野生動物,還應當依法取得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憑進口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辦理進境檢疫,并依法辦理其他海關手續。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第四十二條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特許獵捕證、狩獵證、人工繁育許可證及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等批準文件。
罰則: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進出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海關、公安機關、海警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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