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理想化的情況,實踐中預付運費并不一定是在貨物裝船后簽發運費已付 提單 時托運人馬上就支付的,而往往是在 提單 簽發過后3~5個銀行工作日支付。期限過后,船公司久久等不到應得的運費,這種事情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中已屢見不鮮。從目前來看,能夠給予船公司的保證是有限的,也是無力的,其原因是:現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大多數采用 信用證 支付方式,在賣方把貨物交給承運人時,就已完成交貨義務。當其從承運人處取得運費已付的已裝船提單,就可以攜貨物收據、商業發票、保險單據到議付行議付取得貨款了。此時如果托運人不支付運費,承運人的處境如何?一方面提單一經轉讓就是一張新的合同,船東據此對提單持有人負有履行規定的運輸任務的責任,而這提單既已注明運費已付,船東即使在事實上并沒有收到,亦無權向提單持有人再收一次運費。而且貨物所有權發生了轉移,承運人也不能就貨物行使留置權。托運人如果經營不善而倒閉,或是抽逃資金,船方即使向法院起訴,也僅能獲得一張無法執行的勝訴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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