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單位在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時,如報關單金額和收匯金額差額,須提供有關證明。
①補償貿易項下以實物補償的出口,出口單位必須提供經貿部門的批件,有關補償貿易合同、有關進口報關單、發票、核銷單寄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手續,外匯管理部門將逐筆登記襝出口額和補償出口日期,補償出口額滿和補償期滿后,外匯管理部門將對新增出口按一般貿易逐筆核銷收匯。
②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出口附加工合同和"登記手冊"。對于一個合同分批出口并分批收取繳費者,憑原加工合同及所有的核銷單和結匯水單(收帳通知)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
出口單位將核銷單丟失該怎么辦
如出口單位將核銷單丟失,必須立即向發放核銷單的外匯管理部門報告所丟失的核銷單編號,并通過報紙發表聲明,該核銷單即行作廢
一、開戶
出口單位初次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1、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2、外經貿部門批準經營進出口業務批件正本及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5、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復印件;
6、出口合同復印件。
外匯局對上述材料審核無誤后為出口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二、領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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