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范對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活動和裝運前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海關總署發布2020年第127號公告《海關總署關于發布的公告》。現對公告內容進行解讀,供進口報關代理和裝運前檢驗機構參考。
為進一步規范舊機電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相關要求,對外明確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并實施備案管理,進一步細化對裝運前檢驗工作和裝運前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經研究,海關總署制發該公告。
《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共分五章,34條:
舊機電進口報關代理貿易相關方以及裝運前檢驗機構在具體業務中應特別關注以下兩點:
(一)《細則》第三章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海關對從事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實施備案管理。
(二)《細則》第四章對裝運前檢驗機構及其裝運前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內容共計13條,超過總條款數的三分之一。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特別注意該章條款,包括按時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按規定接受海關監督和檢查以及哪些違規行為將導致資質暫停或退出等,進口報關代理依法依規開展裝運前檢驗活動。
《細則》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配合《細則》實施,“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信息化系統”已在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標準版上線運行。機構備案、規則查詢等均可通過該系統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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