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苯,硫酸,鹽酸,γ-丁內酯,三乙醇胺等等化工產品,如果以單一成分進出口,根據商品編碼就可以辨認出上述貨物屬于兩用物項管制貨物中的易制毒或化武兩用物項。必須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實際上這些貨物很少以單一成分進口,而是作為其他化工產品的組成物質而進口,也稱為混合物質。
根據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23號公告,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種易制毒化學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本位數)的貨物,含鹽酸比例高于10%(不含本位數)的貨物,應當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而除此之外的其他兩用物項管制的物質并沒有規定混合比例,只要含有該物質,即屬于需要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的對象貨物。
相對于甲苯,硫酸,鹽酸,丙酮,麻黃堿等耳熟能詳的兩用物項管制的物質來說,其他不太知名的兩用物項管制物質更容易被忽視,例如γ-丁內酯,三乙醇胺,其實兩者都廣泛應用在化工行業。
γ-丁內酯在2019年列入了兩用物項管制物質中,在行業中應用廣泛,印刷墨水,溶劑,焊錫膏,甚至是某些薄膜生產中也有添加。三乙醇胺則廣泛應用在抗氧化劑,中和劑,乳化劑,金屬切削液,表面活性劑等方面。
2023年4月,蘇州某電子加工公司向海關申報進口晶圓封裝用薄膜,其成分有殘留的γ-丁內酯,企業在自查發現此問題后,向海關提出了主動披露報告,從而減輕了處罰。
2023年4月,上海某數碼公司向海關申報自中國臺灣進口一般貿易項下申報墨水。經海關檢查,實際進口貨物含成分γ-丁內酯,進口需提供《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企業在申報時不能提交許可證件,因此被海關處罰。
2023年1月,拱北海關在核查中發現珠海市某化工企業在2020年至2021年期間,以一般貿易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商品清潔劑、洗衣凝珠,商品規格型號申報含10%三乙醇胺,屬于《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中的“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名錄所列物項”,出口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企業向海關申報時不能提交許可證件,因此被海關處罰。
嚴格來說上述案例中企業并不是明知故犯,畢竟在規格中也注明了含三乙醇胺,現場海關也沒有發現有問題。所以企業向海關提出了申辯意見,但結果是被駁回,維持原判。錯就是錯,不能因為不知道就犯錯,作為專業的化工企業,應該知道國家對兩用物項管制物質的規定,并建立相關的合規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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